神是愛,感恩神的愛,感恩基督教會的祝福,讓我們月入千萬,用神的愛與神的富裕,造福世界。決心來自於渴望,信心來自於感恩,月入千萬來自於生命提升。給支持黃財神網友籲請,財神臉書上有人留有的沒的,好像他是世界上唯一真理,歡迎支持財神好友們,揪團籌組巡守隊,伸張正義,主持公道,在守法的精神下,給他們一些color see see,給他們教世,勇於跟他們打筆仗,感恩,已經月入千萬,歡迎大家一起來,讓我們一起用富裕的人生,創造偉大的台灣,台灣加油,台灣發財,台灣人人月入千萬,台灣人萬歲!愛你喔!陳宜部長讚!財神總統令,令陳宜先生為國防部長,保臉衛書,國之所託,此令!
二、自己的每一次思考的內容都要嚴格地把關,只將思想專注在想要成就的事物上,也就是要隨時地檢視所思所感的結果是否為自己想要的結果,如果不是,就要毫不猶豫地馬上修正思考內容,回到正軌。要將眼前的所有人事物都看成是朝我奔騰而來的月入千萬年收二億萬,再加九億萬的收入,所有人都是財神,所有事物都是現金黃金鑽石,對一切事物都要馬上Feel Good Good Good,還要深刻地感恩與全然地感謝。
這兩天在處理一些事情,由大甲趕回桃園中壢內壢,由內壢到大甲,再由大甲到嘉義,感覺好像在搭火車旅行,日前拜訪的行程,也由大甲到后里,再到豐原,也到后里表演薩克斯風的假裝表演,用渡假的心情過日子,路上有朋友與我分享,送我「莫向外求」四字,這裡也有思考上的一項重點,如果人真的做到「莫向外求」,那又應該向何處去求呢?所以不如直接「向內探索」,這也讓我回想起亨利‧福特〈Henry Ford〉的一句名言:「 Do not find a fault, find a remedy.」,「別只看到問題,要找出解決之道」,這樣的態度更正面,更積極,更有效,當然也更正確。
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一、中選一字第9016248號函釋規定,其內容謂「選舉公報...不得以羅馬拼音...刊印。」此一強制禁止規定甚為明確,卻又於第17屆嘉義縣長選舉公報內刊印聲請人主張之 Wallace D. Wattles 政見,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嚴重牴觸,莫衷一是,令人民無法遵從,造成衝突。
二、聲請人主張旗案政見,乃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及第十七條參政權,均屬基本人權,憲法者,乃國家根本大法,國家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命令與之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亦有相關規定。
三、嘉義縣選委會等選務行政機關僅以區區函釋規定,限制,剝奪,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自屬違憲無效。又選舉者,乃民主國家體現為民服務之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選舉公報者,乃候選人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表達其政見主張,並廣為選民週知之領域範疇,乃選舉過程中,重大而必要事項,今嘉義縣等選務行政機關拒絕刊登候選人之旗案主張於選舉公報,係屬違憲,導致第17屆嘉義縣長選舉過程產生重大瑕疵,是以第17屆嘉義縣長選舉自始、徹底、完全無效。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政見600字內容者,係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亦即600字為言論自由表達之空間欄位,欄位空間,非指唯一之600字字數空間。況且選罷法第四十七條之相關規定內容,從未見於嘉義縣選委會於103年9月4日嘉縣選四字第1030001256號函之行政命令函釋說明中,其乃聲請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被告嘉義縣選委會及中選會等選務機關於訴訟進行中所提之抗辯,真正限制剝奪侵害聲請人言論自由者乃嘉義縣選委會於103年9月4日之嘉縣選四字第1030001256號函。
五、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曾檢附104年5月18日蘋果日報,說明國中會考得以圖案題目為題讓考生應考,作為考試內容之考題,而堂堂嘉義縣長候選人之政見公報,竟然無法以圖案呈現,如果這不是開民主倒車,那什麼才是開民主的倒車?如果這不是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那什麼才是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
六、選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生影響選舉結果,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規定者,非以候選人選舉結果得票數多寡為唯一考量標準,蓋法治國〈Rule of Law〉理念者,乃為追求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以有正當法律程序概念〈Due Process of Law〉,並衍生毒樹果理論〈Poison Tree Theory〉,是以非法取得之證物不具證據力,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今嘉義縣選委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簡稱中選會〉等選務機關以行政命令剝奪聲請人之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其基於違法違憲之行政命令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僅違法,更屬違憲,不僅影響選舉結果,更已達剝奪基本人權,動搖國本,侵害國家根本大法,違反國家最高法律之程度,是以第17屆嘉義縣長選舉自始、徹底、完全無效。就算聲請人得票數只有一票,也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果法院辦案,不問是非曲直,不問法律規定,不問公平正義,只視勢力大小,得票多寡,則人類文明勢必回到原始狀態,人人自力救濟保護自己,此乃法律不公,人民不服,勢所必然。
七、有圖有真相者,乃新聞公報真理也,人類者乃影像之靈也,透過圖像可以明確目標,清晰願景,況象形圖案者,乃中文造字原則,今嘉義縣選委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選務機關只同意於選舉公報刊登文字而拒絕圖案者,則無異捨本逐末,本末倒置矣。
八、候選人之政見者,係屬候選人之願景主張,自受憲法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保障,且民主政治者,非僅為政黨而設,有全民政治之上位概念,符合法律規定者,即有投票權,亦可為獨立參選人,自不依附於任何政黨屬性之下,人格得以獨立,見解得以獨立,願景得以獨立,方能自立自強,自食其力,自有智慧,繽紛世界,美麗台灣矣。
九、設今有樂聖貝多芬參選人,欲以其畢生傑作第九號交響曲之音樂樂符樂譜作為政見內容,象徵其四海一家,世界大同之政見理想,請求刊登於選舉公報內,可乎?又設攝影大師郎靜山欲以其攝影大作刊登於參選政見公報內,表達其攝影人生之政治理想者,可乎?設國父在世,欲以其親書「博愛」二字墨寶作為政見參選內容,並拒絕任何以印刷體模式呈現表達,堅持以其親書內容刊登於選舉公報內者,可乎?設雕塑大師朱銘先生參選,欲以其太極與人間系列作品照片刊登於選舉政見公報,以彰顯其藝術人生政治理想者,可乎?設國畫大師張大千參選,欲以其畫作內容作為政見公報內容刊登,表達其國畫政治理想者,可乎?聲請人主張,選舉公報之候選人政見內容均屬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上述各項主張均可刊登於選舉公報內。
十、現代科技昌明,進步神速,已達人手一智慧型手機地步,全球同時連線,隨時可以上傳貼圖,照片,圖案,影音等相關內容,印刷技術一日萬里,3D列印已達無所不印之程度,今行政機關不思與時俱進,提升為民服務效能,反自甘於行政怠惰,以過時守舊,違法違憲之行政命令所為之行政處分,剝奪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天下不法,莫此為甚!
十一、法諺有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聯合報於104年5月19日頭版報導〈見附件7〉色情片有著作權,色情片是人類精神文明的表現,屬於言論的一部份,應受憲法保障,今嘉義縣選委會及中選會等選務機關拒絕刊登候選人政見圖案於選舉公報,則無異於否定候選人精神文明之表現,不屬於言論一部份,不受憲法保障,若此,則候選人之政見圖案還不如色情片表現,這根本是滑天下大稽之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
十二、嘉義縣選委會於103年9月4日以嘉縣選四字第1030001256號函,稱依中選會中選一字第9016248號函釋規定「...不得以羅馬文或日本文字刊印...」云云,聲請人主張候選人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乃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聲請人主張候選人不僅可以以羅馬拚音,也可以以日本文字,韓國文字,泰國文字,大陸簡體字,蒙文,藏文,德文,法文...等等任何文字刊登於選舉公報,以彰顯表達候選人之推動國民外交,大陸為我國固有疆域之政見主張。
十三、又有西拉雅族者,為我台灣第一有文字原住民,設今有西拉雅族人欲以振興西拉雅文化為己志,親自參選並請求將西拉雅文字刊登於選舉公報,以明其志,彰顯西拉雅文化之美者,可乎?聲請人主張此亦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當然可以刊登於選舉公報內文。
十四、言論自由者,包含表現自由〈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概念,是以聲請人於嘉義縣長選舉電視公辦政見時,得以有現場吃粽子,喝沙士,表達吃粽子比吃錢好之參選理念,亦有現場以醉拳,盪劍式之武林高手過招,表達武術健身強國之政見理想,也同時以彩繪化妝,粉墨登場,高唱台灣一定強,表達必勝的參選決心,如有必要,請求鈞院調閱相關公辦政見電視錄影存檔。
十五、況立法委員及總統選舉在即,二者皆為全國性選舉,影響不可謂不大,層面不可謂不廣,今聲請人旗案言論自由爭議一出,勢必造成相關層出不窮之訟源,尤有甚者,相關選舉政見旗案爭議,造成立法委員及總統選舉無效之虞者,勢必造成社會重大動盪不安。
十六、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前言有云,「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今嘉義縣選委會及中選會僅以區區行政命令限制、剝奪、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人權,扼殺人民無限創意及多年奮鬥成果結晶者,有違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十七、偉大中華台灣神聖民主共和國國旗涵義, 構思人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創作時間:民國103年8月8日, 意涵說明,青天白日在上五星在下,不論就日月星辰的出現次序,創立先後,老子所云大者宜為下,都可不証自明, 右上寶島台灣圖乃台灣阿成以兩年四十三天騎三輪車穿蓑衣搭帳篷,蒐集親吻全台灣三一九鄉鎮泥土大地完成,上有126位社會賢達簽名,家鄉之美,眾人之愛,天地為證, 旗下G者,象徵中華大陸〈Chinese〉寶島台灣〈Taiwan〉,二字母字首C與T的結合,也象徵英文Great 偉大的縮寫, 英文為Saint Republic of Great Chinese Taiwan, 縮寫為 SROGCT,可簡稱為偉大中國,或偉大台灣國,就像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可以簡稱為成,阿成,台灣阿成,偉大台灣阿成,財神,財神總統或者黃總統也可以,反正都是同一個人。
許多一般人都是眼見為憑〈 Seeing is Believing〉,必須對於眼前所能見的事物,才能產生相信的力量,可是成功的人卻具有〈Believing is Seeing 〉的能力,這種將信念化為事實的力量在特別是在創造性的致富成功人士及先驅者身上又特別明顯,我們看電燈,飛機,電話,網路等種種人類文明的相關發明,都是先驅者的遠見及長期的投入心力,終致有相關進步提升的產生,而所有先驅者也因此成功致富,受人尊敬的社會人士。
一、老實拜訪,做好傳單宅配員的本分,唯一不同的是這位全國絕無僅有的傳單宅配員一定會選總統,也一定會當總統。馬克吐溫的完整文字為:Dance as though no one is watching you. Love as though you have never been hurt before. Sing as though no one can hear you. Live as though heaven is on earth.「跳舞吧,像沒有人在欣賞一樣;去愛吧,就像不曾受過傷一樣;唱歌吧,像沒有人在聆聽一樣;生活吧,就像今天是末日一樣。」
昨天早上依舊按照原來計畫準備訴訟資料,中午用過午餐後,親自跑了一趟花壇戶政事務所,得知可以進行第三次改名的訊息後,就馬上打電話給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的蕭小姐確認可以加改事宜,立即搭乘區間車由花壇趕回嘉義市,再搭乘計程車抵達東區戶政事務所,進行第三度改名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完成相關改名後,一路步行到民生路的遠傳直營店,同時更換新的金的手機及line
id 為richpresident,大約在晚上2230回到陸軍一號駐紮地。
財神總統調整事項:
一、找尋新寶地可以容納財神的金山銀山金銀珠寶。
二、更換新財神總統名片、新財神總統文宣、新財神總統帳號、財神總統新印章、新財神總統出版品等。
三、備妥新財神總統服裝歌曲。
四、宣布選總統。
五、提起總統選舉之訴,保證一定讓全世界都跌破隱形眼鏡。
六、英文名為 Huang Hung Chen Taiwan Ah Chen World Great Person Rich President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令字第一號 於20150523彰化花壇,花壇者乃財神總統福地也
2015-05-23
周六雨阿成財神總統拜票行程於彰化花壇
昨天早上依舊按照原來計畫準備訴訟資料,中午用過午餐後,親自跑了一趟花壇戶政事務所,得知可以進行第三次改名的訊息後,就馬上打電話給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的蕭小姐確認可以加改事宜,立即搭乘區間車由花壇趕回嘉義市,再搭乘計程車抵達東區戶政事務所,進行第三度改名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完成相關改名後,一路步行到民生路的遠傳直營店,同時更換新的金的手機及line
id 為richpresident,大約在晚上2230回到陸軍一號駐紮地。
財神總統調整事項:
一、找尋新寶地可以容納財神的金山銀山金銀珠寶。
二、更換新財神總統名片、新財神總統文宣、新財神總統帳號、財神總統新印章、新財神總統出版品等。
三、備妥新財神總統服裝歌曲。
四、宣布選總統。
五、提起總統選舉之訴,保證一定讓全世界都跌破隱形眼鏡。
六、英文名為 Huang Hung Chen Taiwan Ah Chen World Great Person Rich President
我在今天的上訴理由補充狀內特別提出一些嘉義縣選委會等被告機關違憲的法律見解:
一、嘉義縣選委會是以行政命令及相關行政處分的方式拒絕在嘉義縣長選舉公報內刊登我新創的偉大中華台灣神聖民主共和國國旗圖案。而選罷法§47條600字規定內容,只是選務機關在成為訴訟被告後所提出的抗辯,並不是其進行行政處分的法律根據。
二、選罷法§47條600字規定內容,我也主張是屬於憲法§11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當然可以用圖案來呈現候選人政見。
三、憲法者乃國家最高法律,國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命令與其牴觸著無效,憲法§171及§172定有明文。
四、按法治國〈Rule of Law〉理念,法律追求者乃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以有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的上位概念〈Due Process of
Law〉,並進而發展出毒樹果理論〈Poison Tree Theory〉,非法取的證物不具證據力,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五、選罷法§118所謂選務機關辦理選務工作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非以候選人選舉得票率多寡為唯一考量標準。
六、嘉義縣長選舉自始、徹底、完全無效。